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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通奸 虽没刑责难逃赔偿

自由时报 2009-04-26 记者孙友廉/特稿

在外国偷情,虽不受我国法院刑事制裁,但仍有民事求偿问题,受害一方也能以配偶有通奸事实、婚姻出现破绽等诉请离婚。

过往法界也曾出现张、雷姓法官在美国通奸,并生下女婴,刑事虽判无罪,但民事则须赔偿人被蒙在鼓里,照顾该小孩多年的邱姓检察官上百万元案例。

刑法不追诉国人在外国通奸刑责,主要是出于刑法只追诉内乱、外患、妨害公务等最轻本刑3年以上的重罪,妨害家庭的通、相奸罪,依刑法,法院最重也只能判处一年。

刑法要维护的是国家社会公共秩序,处罚将限制人民生命自由,在发生地、影响均在国外,举证、调查较困难,又刑责较轻,国外法律不一定认为有罪,因此才不追诉。

但民法则无国界问题,着重规范人与人权利关系,只要有故意、过失而侵害到他人权利,造成损害,被害的一方就能加以求偿,弥补所受的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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