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話題探討

身為一位徵信執業人員,在初入徵信業之時,會碰上什麼樣的反對與阻力,是什麼原因讓他們如此義無反顧,願意承受這些壓力,盡心地完成每一位委託人的請託;而在業務執行的時候,又會遇上什麼樣的突發狀況,又是如何巧妙地化解危機。徵信執業人員的酸甜苦辣,將一一在此呈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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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需要離婚證人?

因為很多人認為當他人的離婚證人是不吉利或是不好的行為

或許結婚證人這種沾沾喜氣的事情是人人都願意的

但是離婚證人就不一定了

在這種大部分都不接受的情況下,


離婚有分為裁判離婚和協議離婚

當雙方都談妥孩子監護權還有贍養費或是任何的金錢支配同時

再來就是雙方都願意簽離婚協議書,這種過程稱為協議離婚

若是兩方都談不妥,甚至對監護權,金錢支配,或是有任何爭議以及糾紛

這時候就會到法院,請法院決定是否離婚,監護權的責任該交給哪方等等問題

這個由法院判定的過程叫做裁判離婚

只有在協議離婚的狀況之下才會有離婚證人的需要


離婚的十大要件

一、重婚者。

二、與人通姦者。

三、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

四、夫妻之一方對於他方之直系尊親屬為虐待,或受他方之直系尊親屬之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者。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者。

七、有不治之惡疾者。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者。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