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姓男子供稱和江的妻子只是好朋友,沒有發生性行為。江妻除了回答個人資料,對案情都沉默不語。
台北地檢署調查,江只有拍到妻子和方姓男子上餐館吃飯的畫面,對話記錄雖然曖昧,但無法證明2人有性行為,依照最高法院的判例,發生性行為才成立通姦罪;加上江對妻子撤告,也無法具體說出通姦地點和時間,處分江妻和方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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