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女和前夫所生的女兒提告指出,母親過世後,繼父偽造文書領走母親名下存款,並將母親名下房屋過戶到繼父及妹妹名下,白男坦承偽造文書不讓繼女繼承遺產,但否認盜領存款,辯稱因妻子生前與他一起做生意,有些款項存在妻名下,這些錢並不是妻子的遺產,他有權領出。
台北地檢署採信白男的辯詞,認定白男僅觸犯偽造文書罪,台北地院審理時,白男認罪,今獲判4個月徒刑。
法律解析
案件中袁女過世後,白男為了不讓妻子與前夫所生的小孩繼承到該有的遺產分配,捏造了不平等的分配表,將妻子大部分的遺產轉移至自己(白男)和女兒身上,讓妻子與前夫所生的小孩失去了該有的權益,因而觸犯了刑法偽造文書罪,雖然事後開庭白男坦承犯行,地院依然以偽造文書罪判處白男4個月,得易科罰金。刑法第二百十一條(偽造變造公文書罪):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