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女向法官泣訴,她和朱男結婚7年,育有一對未成年子女,朱男婚後卻不思認真工作,沈迷職棒簽賭,導致積欠上千萬元賭債,常有黑道背景的凶神惡煞登門討債,讓她和孩子飽受驚嚇,朱男為了躲債,竟棄家不顧,2年來不見蹤影,對妻小生活不聞不問,讓她心寒。
吳女說,她窮到沒錢幫孩子買奶粉,只好求助娘家,但也只能應急,她學歷不高,工作難找,為了扶養孩子,只好下海陪酒,計劃在存夠錢後開設服飾店,給孩子正常生活。
法官一度擔心吳女的工作性質會對未成年子女造成影響,經委託社福基金會長期訪視後,認為吳女雖然從事陪酒,但對孩子十分照顧,暫時將2名幼子安置在娘家親人家中,生活環境穩定。
法官評估後,認為吳女親職能力足以擔負2名幼子的監護權,反觀朱男2年來行方不明,審理此案期間,也屢傳不到,有失父職與身為人夫的責任,故准予吳女離婚及爭取子女監護權的請求。
免費法律諮詢網解析:
依照民法第1084條: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
現在母親已經不再是爭取監護權的弱者了,再加上上述案例,丈夫屢傳不到,沈迷簽賭,讓妻子背負著大筆的債務,法官法院依照民法第1055條:得依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改定之。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但其會面交往有妨害子女之利益者,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變更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