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陳姓工人去年間,因不滿段姓男子檢舉他亂丟菸蒂、隨地吐痰,氣憤持手機對段男蒐證,雙方爆發推擠,陳男拿出預藏的鹽酸對段男噴灑,段男也氣憤揮拳,雙方和解不成,新北地院依傷害罪,判陳男3月徒刑、段男拘役40日,均得易科罰金,可上訴。
據查,陳男因段檢舉他亂丟菸蒂、吐痰而遭告發取締,陳男後來連收2張環保局罰單,懷恨在心。
去年11月1日下午4點多,陳男發現段男在中和麵攤用餐,拿出手機對段男蒐證,段男也不甘示弱回嗆,陳男回頭從機車置物箱拿起1瓶鹽酸,朝段男臉部及身體噴灑2次。
段男見狀立刻拍落鹽酸,並和陳男發生扭打,段男的雙眼因此被鹽酸灼傷,手、頸也在互毆時掛彩,陳男臉部、嘴唇被打傷,兩人互告傷害。審理時,陳男坦承犯行,段男辯稱他是遭偷襲後,為維護自己人身安全才反擊。
法官審理認為,陳男第2次噴灑鹽酸後,旋即退離距段男約2、3 步之距離,未再次攻擊,且陳男身高為163公分、段是180公分,加上段男是42歲壯年,陳男則較段年長20歲,雙方無論於身高、體型、年齡,都有差距。
法官認為,若段男是出於防衛之意,在遭攻擊後,應脫離現場,或呼叫路人救援,非滯留現場,且一再追打,經路人勸阻後才停手,更何況,陳男被毆打時,沒有再噴灑鹽酸,且陳男受傷部位集中於頭部,非手部,可見段男所為並非只是阻止噴灑鹽酸行為。〔記者王定傳/新北報導〕(自由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