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王姓男子去年2月11日早上6點多時,走路行經汐止南勢街的綠野山坡社區,卻遭開車的林姓男子撞倒,導致王男右腿骨折、臉部撕裂傷等,林男被依過失 傷害罪,判刑3月徒刑,得易科罰金9萬元;但民事部分,士林地院認為王男邊走路邊講手機,才是肇事主因,應自行負起7成責任,林男原本應獲賠44萬元,也 因此打3折只判賠13萬元。
判決指出,70多歲的林男住在該社區,案發當天早上開車回家正要進入閘門時,卻撞上從左方走出來的王男,警衛報案後林男坦承犯案。
王男主張,因右腿骨折和臉部撕裂傷,7個月無法上班,且案發後看到車子都會恐懼,且休養期間也無法陪伴女兒學習長大,求償精神慰撫金和醫藥費共58萬元。
但全案送由事故鑑定認為,監視器拍到王男邊講電話邊走路,未注意來車,才是肇事主因,法官據此認為王男應負7成責任,因此僅判林男賠13萬元。(蘋果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