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狠媽丟嬰入水池 殺人未遂起訴
桃園一名楊姓年輕媽媽(20歲)今年6月10日晚間因經濟壓力與夫爭吵後,獨自將3個月大的男嬰揹於胸前到龍潭大池觀景台和妹妹相約飲酒,當晚楊女不滿妹妹未能積極處理她和丈夫之間的紛爭,又見妹妹欲轉身離開,竟解開胸前的揹帶,把男嬰丟進龍潭大池。
所幸,當時在場民眾見義勇為,跳入大池救起嬰兒送醫急救,始倖免於難,桃園地檢署今依殺人未遂罪嫌將楊女起訴。(蘋果日報)
法律解析
第 271 條
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