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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

女泥醉叫不醒 慘遭色運將載到摩鐵性侵

去年3月台北市某酒店女子在酒店內跟男客玩遊戲卻慘敗,喝下近3瓶威士忌,下班時爛醉搭莊男(47歲)的計程車回家,抵達文山區捷運萬隆站附近時,莊男叫不醒她,竟開往摩鐵性侵。新北地院日前依乘機性交罪判莊男4年4月徒刑,今再判莊男須賠酒女30萬元。仍可上訴。

被害女子去年3月14日清晨下班,雖酒醉、頭痛,但仍先到台北市農安街找朱姓女友拿衣服,離開則搭上莊男駕駛的計程車,要返回捷運萬隆站附近的租屋處。莊男抵達後,叫不醒她,竟起淫念,將車開往新北市蘆洲某家摩鐵,脫光她衣物性侵。

2小時後,女子醒來除發現自己沒穿衣服,莊男則全身赤裸躺在身旁,才驚覺遭性侵,但因酒醉癱軟,只好答應莊男提議,由莊男開車送她返回捷運萬隆站,下車後趕緊連絡友人並提告。(孫友廉/新北報導)(蘋果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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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1 條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
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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