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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法律解析
婚姻

妻自爆與小王外遇 夫僅告小王法院不受理

陳妻向鄭男坦承在外有「婚外情」與小王有染,前年12月2人開始交往並多次到旅社嘿咻,妻立下切結書要求丈夫原諒,隔天鄭姓丈夫原諒妻子,隔天鄭男氣得前往派出所對小王提告通姦罪,並向警方說選擇原諒妻子,不提告,去年基隆地檢署起訴萬男。日前法院引用法條指出,關於通姦罪刑,配偶縱容或宥恕者,不得告訴,法院不受理。
 
判決書指出,陳妻與鄭男結婚1年多育有2子,鄭男以打零工養家,去年5月間陳妻向鄭男坦承在外有「婚外情」與萬男有染,隔天鄭男氣得前往瑞芳派出所提告萬男妨害家庭,並向警方說選擇原諒妻子,不提告;去年基隆地檢署起訴萬男。
 
鄭男向法官表示,妻子立下向他吐實同時立下悔過書,表達自己「背叛丈夫感到懊悔不已。」鄭男說自己已原諒妻子,僅對萬姓男子提出通姦告訴;但法官引用刑法245條,關於通姦行為,對於共犯中1人原諒,「按照告訴不可分之原則,對於其他共犯,自亦不得告訴。」因此法官對該案不受理。
 
法律解析

法院不受理的原因,依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二項規定:「第二百三十九條之罪,配偶縱容或宥恕者,不得告訴。」所謂縱容是指放縱或容許,乃事前所為之表示;宥恕則指原宥或寬恕,乃事後所為。鄭男在應訊時,表白表示不對妻子提出告訴,通姦罪必須配偶、小王必須2人均提告才成立。對於通姦的告訴,必須對妻子及小王提出告訴,在檢方起訴後,法院審理期間,丈夫可對妻子撤告,及對小王通姦告訴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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