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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讓救護車 遊覽車山路狂超車
又傳不禮讓救護車的惡劣駕駛!昨下午1時許,2個月前曾開腦瘤手術的南投信義鄉劉姓婦人(55歲)在家中突然暈倒、下巴重擊地板受傷流血,腳部也摔傷,玉山消防分隊派車前往將劉婦送醫,未料在台21線信義加油站附近,遇上一輛遊覽車擋道,遊覽車一路超車,就是不讓鳴笛的救護車先過。
出勤負責開車的消防員李家銘表示,當時車速約70、80公里,遊覽車不減速禮讓救護車先過,反而頻頻向左切到對向車道超車,救護車只能緊跟在後,險象環生,他只好鳴長笛提醒,但遊覽車仍不讓路,甚至在一個超車點,害救護車差點與對向一輛混凝土車對撞。
李家銘漢跟車上的劉婦胞弟都嚇了一大跳,雙方下車查看車況時,遊覽車已揚長而去。足足耽誤近2分鐘車程,所幸劉婦送抵醫院救治後沒有大礙。
劉婦胞弟痛批:「怎麼可以這樣開車?太沒公德心了!」消防隊也擬提供資料報警揪出無良司機,呼籲用路駕駛千萬不能仿效、延誤救人黃金時間;警方指出,不禮讓消防救護車輛,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最重可處3600元罰鍰、吊銷駕照1年。(高堂堯/南投報導)(蘋果日報)
法律解析
第 7-2 條
汽車駕駛人之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舉發者,得
逕行舉發:
一、闖紅燈或平交道。
二、搶越行人穿越道。
三、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不依規定繳費。
四、不服指揮稽查而逃逸,或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之
警號不立即避讓。
五、違規停車或搶越行人穿越道,經各級學校交通服務隊現場導護人員簽
證檢舉。
六、行經設有收費站、地磅之道路,不依規定停車繳費或過磅。
七、經以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證明其行為違規。
前項第七款之科學儀器應採固定式,並定期於網站公布其設置地點。但汽
車駕駛人之行為屬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蛇行、危險方式駕車或二輛以上之汽車競駛或競技。
二、行駛路肩。
三、違規超車。
四、違規停車而駕駛人不在場。
五、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六、未依規定變換車道。
七、未保持安全距離。
八、跨越禁止變換車道線或槽化線。
九、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限。
十、汽車駕駛人或乘客未依規定繫安全帶。
十一、機車駕駛人或附載座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
對於前項第九款之違規行為,採用固定或非固定式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
證明者,於一般道路應於一百公尺至三百公尺間,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
應於三百公尺至一千公尺間,明顯標示之;其定點當場攔截製單舉發者,
亦同。
第一項逕行舉發,應記明車輛牌照號碼、車型等可資辨明之資料,以汽車
所有人為被通知人製單舉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