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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
性侵偷拍多名被害者 女兒同學也受害
某林姓男子被控帶女同事「拜訪客戶」,卻在飲料內摻安眠藥,邊性侵還邊錄影,女同事後來察覺報警,檢警搜索林男,在他的電腦中查獲數筆檔案,逐一清查,發現被害女子多達8人,包括他的公司女同事、女性朋友、女兒同學,林男涉嫌分別以下藥或趁被害人酒醉、熟睡的機會而為性交、猥褻犯行,並拍攝過程。
林男雖坦承與被害人發生性交行為,但否認使用藥劑,但歷次供述前後不一,與被害人或證人證述內容不符,仍有串證之虞;另依起訴書所載,從民國99年起至102年間,林男涉有9次加重強制性交罪、1次強制性交罪、1次乘機性交罪、1次乘機猥褻罪,有反覆實施犯罪之虞。
法律解析
「強制性交罪」與「加重強制性交罪」
刑法第221條 「強制性交罪」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222條 「加重強制性交罪」 犯強制性交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二人以上共同犯之者。
二、對十四歲以下之男女犯之者。
三、對心神喪失精神耗弱或身心障礙之人犯之者。
四、以藥劑犯之者。
五、對被害人施以凌虐者。
六、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者
七、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犯之者。
八、攜帶兇器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上述案例,男子對被害者下藥性侵,已構成 刑法 第222條 第4款 以藥劑[性侵。
「乘機性交罪」與「乘機猥褻罪」
刑法 第225條 乘機性交猥褻罪
「乘機性交罪」 對於男女利用其心神喪失、精神耗弱、身心障礙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未遂犯罰之。男子利用被害人因酒醉無意識,或熟睡之際,對其性侵偷拍影片屬「乘機性交罪」。
「乘機猥褻罪」 對於男女利用其心神喪失、精神耗弱、身心障礙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利用被害人因酒醉或熟睡,不能或不之抗拒,對其猥褻偷拍影片,屬「乘機猥褻罪」。兩者罰則不同,「乘機性交罪」就算是未遂犯仍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