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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法律解析
債務、詐騙

假台商裝可憐 騙2路人得手7000元

45歲蕭姓男子4年前在北市鬧區路口及超商外,向路人誆稱自己是台商,因行李箱在機場遭竊,需借錢買機票,還留下假電話取信被害人,先後向2路人共詐得7千元,台北地院今依2個詐欺罪判蕭男4月徒刑,得易科罰金12萬元,可上訴。

判決指出,蕭男2011年5月3日中午在復興南路、仁愛路口向林姓女子誆稱自己是廈門台商「蕭秉豐」,急著回廈門簽約,但行李箱在機場遭竊,開口向林女借3千元買機票,並承諾母親節回台還錢,還留下電話取信林女,事後蕭男爽約,林女打電話竟發現電話根本不是蕭男的,才知受騙。蕭男另在超商前重施故技,向林姓男子騙到4千元。

蕭男應訊時坦承詐騙,並把錢還給2名被害人獲原諒,但法官審酌蕭男四肢健全,卻不循正途謀取生計,僅因缺錢而行騙,審酌後依2個詐欺罪判蕭男4月徒刑,得易科罰金12萬元。(張欽/台北報導)(蘋果日報)


法律解析

第 339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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