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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
怎樣叫管教不當?
女子離婚後獨自帶著女兒相依為命,幾年後遇到真命天子,待女兒視如已出,讓女子感動不已,決定步入禮堂。但婚後女兒開始叛逆,成績一落千丈,多次溝通都不見成效,一次竟為了與朋友出遊偷錢,女子管教時因女兒頂嘴,動手打女兒,造成輕微撕裂傷。
法律解析
民法第1085條規定:「父母得於必要範圍內懲戒其子女。」
民法賦予父母管教子女的法律基礎,但並非縱容父母隨心所欲管教,只有在必要時所做的懲戒,才是法律允許的範圍。如果逾越必要的範圍,就屬於不法的家庭暴力。
因女子對女兒的管教出於善意,因溝通無效而動粗,但依一般社會情理綜合判斷,女子非藉管教之名而虐待,也非無故毆打,故不成立刑法傷害罪、家庭暴力罪。
「家庭暴力」及「家庭暴力罪」的意義,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二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家庭暴力: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
二、家庭暴力罪:指家庭成員間故意實施家庭暴力行為而成立其他法律所規定之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