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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
訂婚宴餐費雙方喬不定 女方不想嫁了
陳姓男子與同居女友準備訂婚,並發喜帖邀請親友參加訂婚宴,但雙方為了男方賓客餐費該誰出的問題爭執,最後新娘的母親表示女兒不嫁了,準夫妻不但分手還對簿公堂,男方向女方求償。
陳男指出,依據南部習俗,訂婚宴餐費應全由女方負責,結婚宴再由男方全付,但女友母親卻要求男方需付三桌男方親友團餐費,雙方才因此起爭執,最後女方竟毀婚,陳男認為應依《民法》請求賠償;女方則認為訂婚宴時男方帶來的賓客,本來就應由男方付「壓桌禮」,責任在男方,且女方已針對男方籌備結婚相關支出,匯了20萬給男方,女方不需再付錢。
台北地院認為,雙方尚未完成訂婚儀式,同居未必是會結婚,判女方不必賠;仍可上訴。
法律解析
根據民法第976 條 婚約當事人之一方,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解除婚姻約:
一、婚約訂定後,再與他人訂定婚約或結婚者。
二、故違結婚期約者。
三、生死不明已滿一年者。
四、有重大不治之病者。
五、有花柳病或其他惡疾者。
六、婚約訂定後成為殘廢者。
七、婚約訂定後與人通姦者。
八、婚約訂定後受徒刑之宣告者。
九、有其他重大事由者。
而第978 條 婚約當事人之一方,無第976條之理由而違反婚約者,對於他方因此所受之損害,應負賠償之責。
因雙方仍在籌備訂婚階段即決定不訂婚,尚未完成婚約,女方不算毀婚,不必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