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一對國中姊妹花父母離異後,和母親及其吳姓同居人同睡一房,不料吳男竟從二○○九年起,不顧姊妹花的母親睡床上,分別性侵打地舖的小姊妹,兩人隱忍到二○一一年告訴母親,母親竟要她們忍一忍或搬出去,最後妹妹受不了向老師求援,姊姊也告訴社工自己遭性侵,還氣憤表示:「想用鐵刷刷他(吳男)的生殖器。」台中高分院認定吳男性侵姊妹花共十一次,判他十五年徒刑。
姊姊二○○九年就讀國一時,半夜曾遭吳男性侵,隔年妹妹也慘遭吳男蹂躪,兩人考量母親白天工作辛苦,家庭經濟又要靠吳男支應,因此始終隱忍,不料吳男食髓知味,竟輪流
性侵兩姊妹,直到二○一一年妹妹終於忍無可忍,向學校老師求助,社工和醫院人員隨即在她內褲採集到吳男精液並報警逮人。
法律解析
案件中的吳男從2009年起就性侵當年還國一的姊姊,隔年吳男將魔爪伸向妹妹,直到兩姊妹承受不了,才爆發這件性侵事件,吳男因為性侵了這對未成年的小姊妹,且兩人年齡都未超過14歲,依照刑法第221條規定,得加重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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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二一條(加重強制性交罪)
犯強制性交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二人以上共同犯之者。
二、對十四歲以下之男女犯之者。 三 對心神喪失精神耗弱或身心障礙之犯之者。
四、以藥劑犯之者。
五、對被害人施以凌虐者。
六、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者
七、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犯之者。
八、攜帶兇器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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