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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
博士提離婚敗訴 只因妻「過年不回婆家」
一名秦姓男子不滿妻子平時不煮飯給他吃,且兩人多年沒有性生活,妻子甚至不跟他一起回老家過年,讓他決定提出離婚。但士林地院認為,結婚久了難免熱情漸退,加上現代社會夫妻沒有一起回婆家或娘家過年並不罕見,不能因此認定兩人婚姻名存實亡,判決秦男敗訴。
兩人結婚21年並育有1子,但秦男指控,妻子吵架時數度揚言要離婚,他為了維護家庭,乾脆用心攻讀博士,沒想到自此和妻子形同陌路。徒有夫妻名分卻沒有實質感情,他覺得婚姻已經沒有希望,於是搬出家門,直到兒子滿18歲,才終於決定提出離婚,並要求540幾萬的財產。
但秦妻表示,自己並不想離婚,否則不會在為了莫拉克風災重建調派高雄後,還是每週五搭高鐵北上返家,而且丈夫攻讀博士期間,她一肩扛起家務和照顧小孩的責任,也不敢貿然進書房打擾丈夫念書,即使後來丈夫主動搬到書房睡,她也不曾鎖上房門,至今仍希望丈夫可以搬回家住。
法官審理後認為,夫妻結婚久了,難免熱情漸退、歸趨平穩,各自保有一定生活空間也很常見,而且隨著社會對於年節觀念的變遷,即使夫妻兩年沒有一起返回夫家或婆家過年,也不足以認定感情不再,加上相較於秦妻往返南北、照顧家務,分房和分居都是秦男自行決定,可責程度較高,因此不得請求離婚。
法律解析
根據民法第1052 條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事實上,若是夫妻雙方感情不睦而分居,應視其分居理由,如果法官認為因此難以維持婚姻者,才可能判決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