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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法律解析
性侵

性侵犯惡性不改入獄前再犯 重判10年

一名男子日前性侵女子遭到法院判處3年8個月徒刑定讞,不料卻在入獄前2周,邀約一名女網友外出碰面,男子見對方是一名正妹,稱說臨時要返回住處拿重要東西,便載女網友一同前往。之後,男子要對方到他房內聊天遭拒絕,他一怒竟拿刀威脅對方,稱說「之前騙出來的女人,都被我玩弄到死」,乘機性侵女網友並搶奪財物得逞。
 
事後女網友報警提告,開庭審理時,男子辯稱是男女朋友,當時是合意性交並非性侵;但法院查出女網友曾傳「我被強姦了」的訊息給友人,且大腿在反抗時遭到劃傷,因此認定性侵和強盜罪成立,判處男子10年徒刑。
 
法律解析
 
何謂強盜罪?
刑法 第328條 普通強盜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者,為強盜罪,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男子原是性侵犯,在入獄前再次犯案,除了拿刀威脅被害者性侵得逞外,還奪取他人財物,已觸犯了 刑法332條 第2款 強盜強制性交罪,刑罰是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法院認為先前男子已因強制性交罪遭判刑3年8個月,卻在入獄前再次犯罪,惡性不改且變本加厲,重判處他10年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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