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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
夫疑妻不貞提離婚 二審判扶養權給妻
一對夫妻因感情失和分居僅週末相處,妻子懷孕後男子卻認為懷孕天數與行房時間不同,懷疑不是他的「種」因此提告,但在妻子驗孩子DNA後還她清白。
丈夫事後雖道歉,但妻子表示丈夫在這段過程中,除了寄存證信函到她任職的學校外,還控告她妨害家庭,而她懷孕時需醫院、地檢署兩頭跑,更讓她身心俱疲。因此向法官訴請離婚、二審判准,將2名年幼女兒的扶養權判給妻子,而丈夫每月則需付2萬元的扶養費。
法律解析
根據民法第1055- 2 條 父母均不適合行使權利時,法院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並審酌前條各款事項,選定適當之人為子女之監護人,並指定監護之方法、命其父母負擔扶養費用及其方式。
法官會依據兒童的年齡、性別、健康狀況及兒童自己的意願,父母的年齡、經濟狀況、職業、品德及意願等條件,並參酌社工人員所作的訪視報告,考量子女之最佳利益來決定子女的監護權的歸屬;父或母的經濟條件並不是評量適任監護與否的唯一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