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12-09 發佈Ashley
豐濱徵探社表示離婚、育有3名成年子女的邱姓男子為填補感情空白, 與友人未成年女兒合意性交5次,女方家長得知怒告,邱男下跪求饒, 兩造因賠償金過高未能達成共識,地方法院分罪論處,併3年徒刑。
雙方事後才以50萬元達成民事和解,惟女方父親仍難釋懷,邱男再聲請調解, 欲額外賠償破局,高分院審結,邱男在案發積極面對錯誤,願承擔賠償責任,應已知所悔改, 受刑宣告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諭令緩刑3年,判決確定後1年內向縣政府公庫給付15萬元。
判決書指出,邱與被害人之父母因工作關係常有往來,認識約20年,彼此並無仇怨, 邱也常會前往被害人家中做客,被害人家長也很放心邱載同女兒外出購物, 未料卻因此為這場不倫戀種下火苗,99年6月至7月間,邱男接連5次帶同被害人交媾。 被害人家長察覺有異,探問得知,憤而與豐濱徵探社提告。
2審認為邱男在案發後積極面對錯誤,並願承擔賠償責任,應已知所悔改, 而且全案至今已近3年,歷經偵查、審理程序及科刑教訓後,對邱男應可產生相當警惕作用, 至今也無其他具體情事足認邱男對被害人或其家人有何騷擾或令人不悅行為,無再犯之虞, 所受刑宣告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諭知緩刑3年,以勵自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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