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与人通奸,被害配偶能否要求离婚?
法律规定配偶与人通奸,被害配偶得向法院请求离婚(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条第一项第二款)。因此,只要有通奸之具体事证,即可诉请法院判决离婚,惟此际应注 意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三条之规定,倘配偶对於通奸行为事前同意,事後宽恕或知悉後已逾六个月,或自其情事发生後已逾二年者,不得请求离婚。此外,夫妻若能协 议,当然也可以协议离婚。此外,夫妻若能好聚好散,当然也可选择以协议离婚之方式消灭婚姻关系 , 以节省讼累及劳费。
第 1052 条(判决离婚之事由)夫妻之一方,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请求离婚:
一、重婚者。
二、与人通奸者。
三、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
四、夫妻之一方对於他方之直系尊亲属为虐待,或受他方之直系尊亲属之虐待,致不堪为共同生活者。
五、夫妻之一方以恶意遗弃他方在继续状态中者。
六、夫妻之一方意图杀害他方者。
七、有不治之恶疾者。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者。
十、被处三年以上徒刑或因犯不名誉之罪被处徒刑者。
有前项以外之重大事由,难以维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请求离婚。但其事由应由夫妻之一方负责者,仅他方得请求离婚。
第 1053 条(判决离婚之限制 1 )
对於前条第一款、第二款之情事,有请求权之一方,於事前同意或事後宥恕,或知悉後已逾六个月,或自其情事发生
後已逾二年者,不得请求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