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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商标仿冒

由於仿冒行为日益严重,许多企业纷纷求助无门,有监於此,中华女人徵信社特别成立专利商标仿冒调查小组,专门针对企业疲於应付的专利商标仿冒问题做彻底的调查。

Q:智慧财产到底是什麽 ?

「智慧财产」含专利权、着作权、商标权、积体电路电路布局权、营业秘密及其他无形智慧资产。

智慧财产(Intellectual Property)是指由人类的智慧活动而产生出来的成果,常附着於有形的媒体,其价值不在媒体本身,而在於人们透过媒体所表达出来概念的欣赏,或利用此一概念创造有形产品的更高附加价值;而占有和支配智慧财产的法律地位,即为智慧财产权(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简称IPR)。智慧财产权的范围十分广泛,包括:

一、保护人类智慧结晶的创造成果如专利、植物新品种、微生物菌种、积体电路电路布局、营业秘密及工业设计等;

二、表彰人类创造发明所发展出来的产业识别标记如商标、标章等;

三、表彰人类精神创作的着作权如着作人格权与着作财产权

Q:何谓着作权 ?

在人类社会里,文明的发展与延续,必须藉由许多人的发明、创作才能完成。精神方面的创作,尤其是文学、科学、艺术或其他学术领域的作品更是文明资产的一部分,我们称他们为着作,为了保障这些着作创作者的权益,由国家制定法律予以保护,法律所规定的这些权利,就叫做着作权。

当创作者完成一项着作时,就这项着作立即享有着作权,而受到着作权法的保护。因此着作权是在着作完成的时候立即发生的权利,也就是说着作人享有着作权,不须要经由任何程序,当然也不必登记。

着作权包括了着作人格权与着作财产权两个部分。着作人格权,是用来保护着作人的名誉、声望及其人格利益的,因为和着作人的人格无法分离,所以不可以让与或继承。着作人格权包括有公开发表权、姓名表示权及禁止别人不当窜改着作,以致损害着作人名誉之禁止不当改变权等三种权利。

着作财产权,主要是赋予着作人即创作着作的人财产上的权利,使他获得实质上的经济利益,促使作者继续从事创作活动,精进创作的质与量,丰富文化内容。着作财产权的主要内容,包括重制权、公开口述权、公开播送权、公开上映权、公开演出权、公开展示权、改作权、编辑权及出租权,一共有九种权利。

为了尊重着作人的权益,利用别人的着作时,不但不能侵害到着作人格权,还应得到着作财产权人的同意或授权。

Q:仿冒的定义在哪里?

假如说像7-11,有人仿冒成8-11,这样构成仿冒吗 ? 像7-11这种是属於商标,所以适用商标法,明知道有7-11这个名称而故意创造出一个8-11,如果他的图案又很像原先7-11的样子,对於消费者而言会产生混淆,有时候原先会到7-11买东西的客人会跑到8-11,这是由於8-11的图案太相近,致使旁人难以区分所导致,如此就会侵害7-11的商业利益,因此应构成仿冒,而仿冒的问题亦只存在於商标法。

此举违反商标法第六十二条一项:
未得商标权人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为侵害商标权:
明知为他人注明知注册商标,而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标,或以该着名商标中之文字,作为自己公司名称、商号名称、网域名称,或其他表彰营业主体或来源之标识,致减损着名商标之识别性或信誉者。

以下再列出第二项:
明知为他人之注册商标,而以该商标中之文字,作为自己公司名称、商号名称、网域名称,或其他表彰营业主体或来源之标识,致商品或服务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者。

Q:到底何谓侵权行为 ?

侵权行为意义: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权利者负损害赔偿之责任。

客观要件:
1. 需有加害行为
2. 行为需不法
3. 需侵害权利或利益
4. 致生损害
5. 损害与结果间有因果关系

主观要件:
1. 需有责任能力
2. 需为故意或过失

效力:
被害日起10年内应主张,发现侵害後2年间不行使消灭,但为不当得利於15年内依不当得利请求反还。

加害人因侵权行为取得债权者,虽因时效消灭仍得拒绝履行,如:以诈欺胁迫开立之借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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