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男見潘女存心亂他,當機立斷在七樓換搭隔壁電梯,不料潘女竟跟著他走進隔壁電梯,蘇男隨即走出電梯,潘女也跟著他,等到電梯又回到七樓,蘇男與潘女又一前一後走進電梯,但潘女這時以身體擋住電梯門約二十秒,才讓電梯關門往下,電梯下到四樓時,潘女步出電梯,蘇男以為潘女玩累了,不料潘女出去後電梯門遲遲不關,他探頭一看,赫見潘女竟站在電梯外,用手按住電梯控制鈕,使電梯無法關門。蘇男氣炸提告,潘女應訊坦承自己行為不當,並當庭向蘇男道歉,但蘇不領情,堅持不原諒。
法律解析
案件中潘女與鄰居搭乘電梯時逐層按鈕和身體卡門的行為,阻礙他人使用電梯,明顯觸犯刑法第304條強制罪,這些動作除了阻礙到對方,也妨礙到其他想搭成的人,如果有居住糾紛的大家,可以尋求我們免費法律諮詢網,與您分析您和住戶間的衝突點,也能提醒您協調的重點,避免自己在糾紛中衍生出更多不必要的法律責任。※刑法第304條強制罪: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